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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所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傳統業務,隨著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一些制約監所檢察工作發展的因素也顯現出來。對此,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郭彥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監所檢察更名更符合工作定位》中指出:
  目前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有工作發展不平衡、履行職責不均衡、名稱機構不匹配等。筆者認為,監所檢察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更名副其實。主要理由是:
  監所檢察業務走向規範化的需要。監所檢察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既揭示了該部門的核心職責,又符合刑訴法第265條的規定,有利於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提升工作規範化、法治化的程度。
  全面科學涵蓋部門職責和任務的需要。刑訴法修改後,監所檢察職能新增了八項監所檢察職能,使監所檢察業務範圍突破了“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的界限,已實現向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自由刑及財產刑等強制措施執行及監管活動全面監督的轉變,故再使用監所檢察這個名稱很難涵蓋所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任務。
  (原標題: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更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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